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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产法大讲堂”第五期 | 徐阳光:企业破产法修改中的重整制度改进问题
2月7日,广州破产法大讲堂(第五期)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翔主持。
本期破产法大讲堂
邀请徐阳光教授对
《企业破产法修改中的重整制度改进问题》
进行专题授课
课堂精彩纷呈、干货满满
快来看看都有什么内容吧!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剑桥大学访问学者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青年学者A岗),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兼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组成员、中国贸促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成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等社会职务。
徐阳光教授从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出发,归纳出企业破产法修改的7大基本理念,提出修法的目标方向是逐步建立起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并认为企业破产法修改应完善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等现有制度,并增加预重整、合并破产、小微企业破产专门制度等新内容。
围绕破产重整制度,徐阳光教授列举了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例,详细讲解了重整申请权、预重整规则构建、重整期间担保物权恢复行使等问题。
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宣告破产前,给予债权人、债务人充分的重整申请权。
其分析了实践中进行预重整的不同出发点,认为预重整本质上是庭外意思自治的谈判,该项制度重要价值之一是让企业获得“模拟重整”的机会,避免企业因担心重整失败进入清算程序而降低重整意愿。
担保物权人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恢复行使担保物权。
讲座中,徐阳光教授还拓展讲授了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重整信托服务、管理人报酬计算、小微企业破产等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耐心解答了现场参会人员的提问。讲授内容翔实、紧扣实务,引用了大量的案例,现场气氛热烈。
广州两级法院破产审判人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成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成员、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员共230人参加。
本文内容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文章《广州破产法大讲堂,新年再开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