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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

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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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2021年7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称,深圳中院于7月16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19条之规定,裁定批准梁某重整计划,并终结梁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同时还公告了批准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梁某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的《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同时通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及告知梁某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当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这是深圳个人破产试点以来审结的个人破产第一案。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特此分享新华社的新闻报道。


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

新华社深圳7月19日电(记者陈宇轩、李思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19日中午将裁定书送到了市民梁文锦的手上,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本案属于重整类型。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由于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第一案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说,长期以来,我国破产相关法律只涉及企业破产内容,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原文出处:新华网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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