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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僵尸企业” 最高法力推中院设破产庭

日期: 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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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国破产审判体制改革正在进行。财新记者获悉,广东高院设立全国首个高院破产执行裁判庭后不久,最高法院近期对外公布《关于在中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要求直辖市应至少明确一个中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仍是中国经济运行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今后一段时间,较多呈亏损状态的企业将作为“僵尸企业”进入重整或清算程序,这就对法院工作提出考验。为确保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进行,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配备足额、专业的审判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为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司法保障。 此外,中国法院设置专业的破产审判机构也是破产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总体思路是: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加快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提高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与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制度和内设机构改革有效衔接、同步推进;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院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根据《方案》,中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职能范围包括: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负责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工作;对下级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相关法院之间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工作以及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培训等相关工作等。

  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方案》明确,中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一般管辖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院因特殊情况需对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调整的,须经当地高院批准。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陈夏红向财新记者表示,这份《方案》文本早在今年6月底就对外公布,进一步明晰了破产审判体制改革方向,使外界对改革未来满怀期待,但又令人存在忧疑。

  陈夏红总结,各界最外期待的是《方案》明确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的“两步走”的蓝图:第一步,2016年7月底之前,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四个直辖市和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的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中院,完成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置;第二步,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在其他省(区)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院,完成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置。

  《方案》公布后,陈夏红对《方案》提出三方面忧虑:

  首先,“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叫法逻辑上有问题。陈夏红称,按照中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包括清算、和解与重整,破产是统称,清算、和解与重整则是具体的程序,直接命名为“破产庭”或者“破产审判庭”就好。

  财新记者注意到,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对此特别澄清,这里的“清算”是指“公司强制清算类案件”,甚至专门说明将公司强制清算类案件纳入破产审判庭的原因。

  但在陈夏红看来,既然公司强制清算类案件是破产审判庭附带的功能,将清算放在破产审判庭名称中甚至放在破产之前特别强调,还是比较奇怪,这种澄清反而更让人费解,还不如就简练地称之为“破产庭”。

  其次,《方案》提出设破产审判庭不得突破中院内设机构的限制,原有机构总数限额内调剂不了的,可以先行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在下一步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调整到位。

  陈夏红认为,这固然是由于机构编制、人事权等都掌握在地方手中,最高法院无权直接置喙,但这可能会使中院“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会使破产庭受制于既有内设机构数量的限制,甚至可能会遭到既有内设机构的消极对待与联合抵制,无端增大设置破产庭的阻力。

  再次,《方案》明确法官原则上从本院或者下级法院具有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案件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产生,一般按照1:1:1的比例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陈夏红认为,方案有关人员配备的限制,既会阻滞优秀破产审判人才的流动,同样也会增大破产审判庭设置的阻力。“尤其是对现有编制的严苛要求,完全堵死了院外潜在的优秀人才流入破产庭的可能性,这与从律师、学者中吸纳优秀人才进入司法系统的导向,背道而驰。”

  此外,陈夏红建议对破产审判庭法官考核机制做出制度性安排,最高法院在推动破产庭设立的同时,应积极解决破产法官考核这一限制破产审判的痼疾。

  继深圳中院1993年成立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庭后,中国法院此轮改革破产法审判体制始于2014年,而后进展迅速。

  2014年11月,最高法院下发通知,在全国九省、市分别选择两家高级法院、14家中级法院和五家基层法院,试点破产案件审理改革。

  2015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先后召开,提出“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方向,同时要求“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

  在陈夏红看来,中央的政策导向使司法界在加大《破产法》实施力度、提高破产案件受理数量方面,达成共识。

  2016年,最高法院在破产审判方面打出“组合拳”:2月份提出要设置清算和破产审判庭;4月22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四川调研时披露,“首批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即将在15个省会城市中级法院成立。各省、市、自治区可视情况在其他中级法院建立专门的清算和破产审判庭”;接下来,厦门中院、德阳中院等先后成立破产与清算庭。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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