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出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试行管理人分级、案件分类管理,建立管理人资格准入、考评和淘汰机制,充分发挥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
办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并实行名册制。机构管理人分为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不分级。企业破产案件分为一类破产案件、二类破产案件和三类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办理一至三类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办理二至三类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办理三类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办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三类案件。
来源: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