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竞争选任管理人公告
发布日期: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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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永锋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拟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于1992年12月16日经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618704413A,营业期限至2068年12月31日,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溪街迎宾路沙溪大桥脚,注册资本22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廖小颜。股东为廖小颜和陈绮云。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酒店住宿服务;洗浴服务;汗蒸歌舞厅娱乐活动;停车场经营;投资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场地租赁;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公司目前为在营(开业)企业。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机构为律师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少于20人;申报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不得少于20人,申报机构为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或具备经营管理经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
四、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六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姓名、资历情况、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二、申报机构及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参与破产重整工作的经验、业绩;
三、申报机构拟定本案管理人所需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
四、申报机构参与本案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五、申报机构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六、申报机构在本案中拟定的报酬方案;
七、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报名时间从2019年3月21日开始, 到2019年3月28日截止。
评审委员会根据中介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对机构规模、执业能力及专业水准、办案经验、工作方案、初步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指定管理人,并确定一名中介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在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直接指定。
经评审指定为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负责人和团队成员未经本院许可,不得随意更换。
报名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妍、郑若希
联系电话:020-32620909;020-32620916
传真:020-32620896;020-32620924
电子邮箱:gzzylb2017@126.com
监督电话:020-8321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