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破产管理人惩戒办法》相关规定,我院于2023年11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破产管理人考核及管理人名册调整工作的公告》,对全省破产管理人进行考核。经管理人自评、中级人民法院初评、省法院审定,现将管理人考核除名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自2024年6月14日至6月21日:
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
阳江市漠江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