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成文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东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本院经审查拟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广东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广东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5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莫志强,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628号广州国际贸易大厦南409房,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机构在近5年内有从事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
(四)申报机构为律师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少于30人;申报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不得少于20人,申报机构为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或具备经营管理经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
(五)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十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姓名、资历情况、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二)申报机构或其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成员在省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公开发表过的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的文章;
(三)申报机构或其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
(四)申报机构拟定本案管理人所需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
(五)报价方案。
四、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16年10月30日
五、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联系人:郭一鸣
联系电话:020-83210384,传真:020-83210386。
电子邮箱:gzzymet@126.com
监督电话:020-83210650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