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深圳率先解决破产企业注销难题
来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11年,深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就有14095家,但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仅有5620宗。“僵尸”企业占用了市场管理资源,带来不少信用、债务风险,严重破坏市场自身的新陈代谢,困扰破产案件的审判。近年来,深圳中院积极推行小额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转换、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相互配套等措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清理“僵尸”企业审判模式,为清理“僵尸”企业,维护市场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简易程序提高审判质效据了解,为提升“僵尸”案件审判效率、确保审理质量,深圳中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固定审理模式、适用最短限期、采取便捷方式创设简易破产程序,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债务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且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情形;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不存在重大维稳隐患。3个条件满足一项即可适用简易程序。深圳中院同时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应履行的程序,即应当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告知和提示,合议庭应在破产立案审查时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的由主审法官制作决定书,报合议庭审签。适用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法官助理应在案件受理公告中载明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对于那些审理中发现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深圳中院规定,可以转换为普通清算案件继续审理。主审法官可以根据合议庭决定制作程序转换通知书,经合议庭签署后交法官助理送达债务人、管理人和相关权利人。创新管理人援助金制度无财产企业破产费用如何支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由于“僵尸”企业往往早已人去楼空,管理人接到法院指定后,不仅要白白付出劳动,而且要垫支诸如公告、邮寄、刻制公章、案件调查等相关费用,严重挫伤其投入破产工作的积极性。如果管理人援助制度不能正常实施,管理人制度亦无法正常运行,将严重影响破产制度的顺利推行和市场退出机制的健康运行,损害本地区市场的健康和活力。为解决无财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费用问题,深圳中院建立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2012年,深圳中院多方呼吁,争取到财政每年拨付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同时在正常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留,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4%确定;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4.5%确定;超过300万元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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